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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习笔记:从《陆禄奇遇记》到自然哲学

 

之所以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因为之前在参加职业咨询时加入了一个群,这个群里都是INFP,好奇看一看同类们都在做什么有意思的事情,所以一直在关注。一次偶然间看到有一个人分享了自己写的小说,叫做《陆禄奇遇记》,讲的是现代人穿越到过去见证各个历史时期的名人如何成长,其中描写了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奠基人之一阿奎那。

 

这让我非常感兴趣,于是请她向我推荐了相关的书籍。 我从《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开始看起,里面提到,西方法律思想起源于自然哲学。

 

  •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但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类思想史的自身特点,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哲学史、西方伦理史和西方政治史有着密切的联系。19世纪以前,法律思想并没有从哲学、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中完全独立出来。要弄清法律思想就需从他们之中发掘出来,有时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就是法律思想的一部分。

 

可以看到法律思想和自然哲学深厚的关系,要想了解前者,对后者的研究必不可少,这促使我双线阅读,发现很多知识点串了起来。

 

我了解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比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这些早期的自然哲学家如何卓有成效地建立起自然科学的基石并深厚地影响中世纪和文艺复兴后的世界。

 

  • 智者们从“自然”这个概念出发,认为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只是根据“意见”或“风俗习惯”,是违反自然的。法律是少数人制定出来的,不能代表正义。

 

  • 智者不相信存在客观真理,他们相信“正义即强者的利益”,法律是立法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服从法律就是正义的,而违反法律就是非正义的。这种观念可以说是智者学派所持的普遍观点。

 

上面两段话代表了苏格拉底之前的先驱们对法律的两种看法, 我感受到的是自然和怀疑并行。

 

苏格拉底则主张,未经思考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对人最有用的知识莫过于关于人类自身的知识。

 

  • 如果说宇宙是一个有条理、有目的的大系统,那么,人们要认识它,就必须从研究人的理性开始,即从研究人的语言和思维规律开始。要对变幻不定的感性事物进行理性判断,以发现其背后的真理。而发现真理的方法,是对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最满意的假定开始,对它们进行反复的诘问。

 

从描述中,我们能感觉到苏格拉底是一个具有批判性思维,并且热爱探索的人,但这样的人对法律却有一种近乎偏执的看法:

 

  • 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人们之所以要服从法律,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第二,服从法律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第三,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义务。

 

这是因为,苏格拉底成长于城邦时代,从小对公民义务、城邦兴衰等耳濡目染,奠定了当时人们对国家和法律的拥戴,但有意思的是,苏格拉底对雅典法律的拥戴直接导致了他的死亡,并且让雅典法染上了自己的血与杀人凶手的罪名,而他的学生们再也没给过法律这样的机会,不得不说造化弄人。

 

苏格拉底的学生的学生,也就是亚里士多德之后,便来到了伊比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时代,伊比鸠鲁学派在哲学上继承和发展了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

 

  • 原子是万物的本原,虚空(空间)是原子存在和运动的场所,数量无限之多的原子在无限广阔的虚空中结合和分离形成无限宇宙以及在其中生灭变化着的万物

 

伊比鸠鲁还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必须通过建立契约,而法律就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约定的产物。这种观点和原子论是相辅相成的,在原子论的观点里,世界是模块的、有层次的,它们之间按照一定的规律产生联系,这种规律体现在人与人与社会的相处中就是契约,也就是法律。

 

在伊比鸠鲁学派身上,我们能看到早期科学和早期法律思想的重叠,这些都源于自然哲学的影响。

 

而自然哲学影响最为深远的就是其对科学的探索,这些影响系统地体现在《规律简史》这本书中,它明确地指出了人的三种基本认知本能和人所能认知到世界的三条基本规律,以及自然哲学如何基于这两者发展出庞大半富的科学发展脉络,让我对西方法律史有了更全面的认知。

 

比如说,苏格拉底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的概念我不是特别能理解,反而从《规律简史》这本书中受到。

 

  • 无论是人类统治者制定的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还是上帝制定的世界万物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本义上都是一样的,在西文里用的是同一个词,那么“自然规律”当然也是用这个词,在英文中都是“law”。

 

在西方视角下,法律就如同自然规律一样可以被认知和探索,因此,至少在19世纪以前,学习自然哲学的过程本身就是学习一遍法律发展的历程,同时我们也能以更全面的视角认真地审视法律、文化、社会等一系列领域的脉络。